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: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,丰富校园文化生活,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,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,依照国家及我校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: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成,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,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。
第三条: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政策以及我校的有关规定。
第四条:学生社团的宗旨是:遵循党的教育方针,引导人才、发现人才、培养人才。
第五条: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:
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促进同学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全面发展,开展健康有益、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,服务和凝聚同学。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。
第六条:学生社团在校团委的指导、监督、管理下开展工作。
第七条:学生社团的管理机构是学生社团联合会。
第八条: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组织性质:
学生社团联合会是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生机构,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九条: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主要职能:
(三)协调各社团活动的开展,协调社团间关系,促进社团间相互交流、学习;
(四)组织策划社团联合性活动,如社团文化节等;
(五)审查并考核各社团主要干部工作情况;
(六)审查各社团财务情况。
第十条:社团联合会内部机构设置:
理事会:理事会是社团联合会最高权利机构。
常务理事会:主席、副主席,下设办公室、活动部、外联部。
理事会人员构成:由主席、副主席、各部部长,各社团负责人以及成员代表组成。
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、变更、注销
第十一条:新社团建立需经校团委或系团总支批准后方可成立。
第十二条:成立学生社团必须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申请,系级社团由系团总支审核、批准,同时将申请材料复印件递交校团委进行备案,系级社团只在本系范围内发展会员;校级社团报校团委审核、批准,面向全校发展会员。
第十三条: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,否则不予批准:
(一)须有10 名以上发起人,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,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;
(二)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。名称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,并与其社团性质相符,且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;
(三)有1名以上指导教师,聘请校外指导教师时,社团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并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;
(四)有规范的章程,社团宗旨、活动内容、活动范围不违反本章程第三条的规定;
(五)不得成立校内已有或性质相近的学生社团;
(六)在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时应实事求是、不弄虚作假。
第十四条: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,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:
(一)筹备申请书;
(二)章程草案;
(三)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、学生证(复印件);
(四)所有发起人的姓名、性别、系科、班级、出生年月、爱好特长、联系方式等。
第十五条: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:
(一)名称、宗旨、学生社团类别;
(二)活动场所、活动范围、活动方式及指导教师;
(三)社团成员需具备的条件及成员权利和义务;
(四)组织管理制度、执行机构、负责人需具备的条件、拥有的权限以及负责人产生、罢免的程序;
(五)财务管理制度、经费使用的原则;
(六)章程的修改程序;
(七)社团的终止程序;
(八)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十六条: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。
第十七条:学生社团的章程修改、负责人等重要事项需要变更的,应当立即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,报团委备案。
第十八条: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社团联合会注销登记:
(一)不依照学生社团章程中宗旨进行活动的;
(二)社团活动有违法乱纪现象的;
(三) 社团成员人数过少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;
(四)会员大会决议分立、合并、解散的;
(五)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;
(六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
第十九条: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选举、更换和罢免社团负责人;
(二)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三)修改社团章程;
(四)对社团变更、注销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。
第二十条: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,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人数应达到社团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。对社团变更、注销、章程修改等重大决议,必须经出席会议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,大会形成的决议须报社团联合会审核、备案。
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、义务
第二十一条: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。
第二十二条: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、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,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,监督社团负责人的工作,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,有权向社团联合会反映情况。
第二十三条: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。
第二十四条:学生有权按照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。
第二十五条: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自己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。
第二十六条:社团会员应按规定交纳在社团期间的会费。
第二十七条: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,并有义务对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,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。
第二十八条:社团成员应自觉遵守社团纪律,对社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,可以向社团负责人提出,也可向社团联合会反映,但在决议改变前必须执行。
第二十九条:社团骨干成员必须是社团内部优秀人员,且得到社团成员的认可,凡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,有两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人员,不得担任社团内的主要职务。
第六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
第三十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。
第三十一条 社团举办以下活动须向社团联合会申报,经由团委批准:
(一) 两个或两个社团以上联合举办活动;
(二) 与校外单位、团体、个人联合举办的活动;
(三) 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有涉外内容的活动;
(四) 从校外邀请的讲座、报告等;
(五) 室外的群众性集会、沙龙及研讨会等;
(六) 举办收取费用的培训班、学习班等;
(七) 涉及宗教、民族问题的活动;
(八) 其它有关学校管理秩序的重大活动。
第三十二条 社团申请举办活动须在申请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:
(一) 活动的名称、目的、内容方式、人数、时间、地点、主办单位、负责人等;
(二) 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;
(三) 指导老师的意见;
(四) 活动经费来源;
(五) 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;社团提交如上书面材料后,填写《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活动报批表》,经社团联合会审核同意后,方可正式举办活动。
第三十三条 社团举办活动的张贴物、刊物及其它宣传物品的管理按照学校及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,且不得与国家现行制度、法律法规等相违背。
第三十四条 未经社团联合会或所在社团批准的一切活动、言论、稿件均不代表该社团,违纪者将予以追究。
第七章 学生社团经费管理
第三十五条:学生社团经费由会费、社会各界给予的赞助组成。所有经费均须用于社团建设以及社团活动开支。
第三十六条:学生社团争取到社会赞助,应及时入帐;如不入帐,一经查出,将追究社团负责人责任,并视情节做出相应处理。
第三十七条: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,任何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,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八条:经费使用的票据一定要由社团分管财务副社长、财务负责人、购物第三人三方签字方可报销。
第三十九条:社团重大活动由社团联合会拨付活动资金时,经费的使用票据须由社团联合会主席、社团联合会财务负责人、社团分管财务副社长、购物第三人四方签字方可报销。
第四十条:社团经费使用由各社团理帐、社团联合会监管,社团联合会和各社团必须建立对应帐册,两者帐目必须一致,互相监督,社团联合会随时对各社团的帐目进行检查,在社团换届或更换负责人时,社团联合会也将组织人员对其财务进行检查。
第四十一条:各社团内部必须建立完备的会计制度,科学、规范地进行理财。
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
第四十二条:社团联合会根据各社团及社团成员的表现,定期评选 “优秀学生社团 ”、“优秀社团负责人”、“优秀会员”等。
第四十三条:学生社团如违反本章程的相关规定,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,进行整顿,情节严重的可责令解散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四十四条:系级社团由系团总支遵循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、批准、管理,校团委将对系团总支的社团工作进行指导、监督、考核。
第四十五条:本章程由校团委制定,校团委拥有最终解释权。
第四十六条:本章程自 2016年 9月 22日起试行。
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